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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钟山县法院在办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利用微信完成了应诉材料的送达。
0 {: x1 {) T" ]; M" [% z “杨某,你好,这里是钟山法院,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某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你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原告将你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我是该案的主办法官,现在要向你送达该案的应诉材料,请你到法院领取应诉材料。”该案的主办法官说道。# r3 W7 o2 k4 R$ L, D4 G7 \3 R
“法官,我现在在广东打工,没有办法回去领取材料。”9 x" j& d+ l6 u. U
“那请你把工作地址告诉我,我可以将材料邮寄给你。”, M, n$ V) Q; t- A" g
“我刚到广东不久,还没有固定住所,而且我工作的地方是个小工厂,我也不知道具体的地址。”杨某无奈的说道。3 b4 r0 N0 [: B* e# U I) q+ f, ?
一时间,送达陷入僵局。主办法官查看了案件材料后,发现杨某是一名八零后的小伙,于是询问杨某是否会使用微信,能否将应诉材料运用拍照的形式通过微信送达。在征得杨某同意后,主办法官添加了杨某的微信号,在核实了杨某的身份信息之后,将应诉材料发送给了杨某,并将送达信息截图保存于案卷中。
: ~; s- m) e% Q- Y4 X, k( [1 { 近年来,钟山法院不断开拓创新送达方式。随着电子通信行业的发展,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相应新增了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遇到在外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还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为当事人节约了来回奔走的诉讼成本,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更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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