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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这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如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日前,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当中,因原告证据湮灭致使败诉,15000元工钱追回无望。 2018年5月,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名来自贵州省毕节市的农民工张某某,称其在钟山县某装修工地承包水电安装工作,工程 完工后经结算,老板路某某尚欠张某某人工费15000元。因无法当场兑付工钱,老板路某某写下一张注明还款时间的欠条交张某某收执,但超过还款日期半年,经张某某的多次追讨,路某某并没有还款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张某某只好向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案件受理过程中,钟山县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欠条原件,复印了多份复印件,指派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承办该案,刘律师根据张某某提供证据材料,帮其书写了诉状。随后张某某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路某某支付15000元工钱。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张某某出示欠条原件时,张某某称原件因自己不慎被水浸泡损毁无法提供,只有复印件和电话录音作为佐证。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和电话录音,无法判断被告路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15000人工费的事实,故原告张某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钟山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15000元的血汗工钱化为乌有。 该案例警示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兄弟,在遭遇欠薪的情况下,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要注意妥善保管好工资单、工作证、借条、欠条等证据,避免在诉讼中此类的悲剧再次发生。 2 g- @! [0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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